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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直播的风靡,打赏也成了一种“时尚”。乱象丛生的网络直播平台,让许多正处于三观塑造阶段的未成年人沉迷其中。
近年来,未成年人私自打赏主播后引发纠纷屡见不鲜,打赏金额从几千元到几万元,甚至上百万,等到父母发现时打赏钱款已经通过直播平台变成主播的个人收入。
近期
兴国县枫边乡一名未成年人
因沉迷观看网络直播
使用家长手机给主播打赏礼物
共花费11万余元!!!
家长发现后痛心疾首
来到公安机关报案
“警察同志,我银行卡里的钱不翼而飞了!”
12月中旬,郑先生心急如焚地来到枫边派出所求助称,其银行卡内的11万余元不知去向。
接警后,枫边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民警查看了郑先生的手机交易转账记录,发现转账记录被人为删除,但并不连贯。经调取银行卡流水发现,大部分款项是用于购买某网络直播平台的虚拟货币。
民警立即查看了郑先生家属的网络平台账号,发现其女小丽(化名,14岁)的某网络平台账号等级高达42级,在民警的耐心沟通开导下,小丽承认其转走了家中银行卡里的钱,并删除了父母手机上的转账记录。
经了解,小丽因迷恋网络直播,使用家中银行卡绑定微信长期在网络直播间给一名主播“打赏”刷礼物,陆续打赏礼物11万余元。
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民警立即帮助郑先生联系直播平台客服进行申诉退款,因情况复杂、佐证材料不足等问题,数次退款均未成功,郑先生十分着急。民警持续介入跟进事件处理情况,开具、补充相关佐证材料积极申诉,经过多番沟通协商,终于在12月19日帮助郑先生全额退款。
事后,民警对小丽进行了批评教育,民警还叮嘱郑先生及其家人,要保管好手机、银行卡等支付密码,保护好自身的财产安全。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来源:兴国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