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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在县城经营一家美容养生瘦身会所。2022年7月份,张某某从微信好友叶某某处够买“笑脸Danny"减肥咖啡食用,一段时间后张某某发现自身体重下降,便通过朋友圈发布广告进行销售。后张某某因“笑脸Danny"瘦身效果不明显,再向叶某某购买了“女神cefe”减肥咖啡自己食用,期间通过周边朋友向多人销售“女神cefe”减肥咖啡。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张某某通过销售“笑脸Danny"和“女神cefe”两种减肥咖啡产品共获利约3万元。
经鉴定,张某某所销售的“笑脸Danny"和“女神cefe”两种减肥咖啡产品内含有西布曲明、咖啡因两种有毒、有害非法添加物。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无论是网店还是实体店,如果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法添加物质,即使获利较少,也极有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国家对食品的生产、销售具有严格的规定、监管。
广大群众购买任何一种食品时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仔细鉴别查看外包装是否有相应的国家机关批准文号、标志等,对来路不明的食品要时刻保持警惕心理,避免上当受骗,影响身体健康。
来源:宁都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