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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案情回顾
近年来,姜某某在宁都县某乡镇私自设立了一个生猪屠宰场。屠宰场经营期间,姜某某驾车至周边乡镇及外县收购生猪,生猪运回后圈养在屠宰场的猪圈内。后姜某某邀集乡里的屠夫(另案处理)在其屠宰场内宰杀生猪,并由屠夫销售猪肉至市场内,姜某某再以100元/头收取屠宰场地费、运费、水电费等费用。直至案发,姜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数百万元。
目前,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批准逮捕姜某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食用病死猪肉对人体的危害极大,一旦食用超标准的有害病原微生物或其他污染物的猪肉,即可能患上口蹄疫、寄生虫病等疾病。
为防止患病或死因不明的生猪流入市场,保障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作为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监管、办理手续、取得资质、合法合规经营。同时,为了自身健康,广大消费者应当擦亮眼睛,购买肉类食品应当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对违法屠宰现象要主动举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宁都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