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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二人在深山开赌场,被批捕

转载 温上生2025/02/11 22:02:0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宁都热线网 作者:宁都热线网 7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2024年5月,黎某提出与曾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合伙在梅江镇一深山里开设一个以“押三名”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黎某负责寻找赌场位置、组织赌客及接送赌客,曾某某负责赌场安全、管理赌场及抽取斗钱等事宜。并雇请刘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在开设的赌场内专门负责抽取斗钱。

  黎某搭建好了准备赌博的棚子后便组织赌客二十余人至该赌场参与赌博。期间黎某每次联系、组织赌客集合并驾驶汽车将赌客接送至赌场参与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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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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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参与或组织赌博都是违法的行为,为牟取非法利益,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地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

赌博容易上瘾,无论在现实中或虚拟的网络中,深陷其中都可能血本无归,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财富是通过勤劳的双手所创造的,不劳而获的“馅饼”往往是万丈深渊。十赌九输,赌场上没有赢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规定,参与赌博活动,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的,处500元以下罚款;个人赌资数额500元以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5月13日)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来源:宁都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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